12月29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发布关于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其中提到,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航空港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

  经郑州市、航空港区认定的产业人才,在航空港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高总购房款2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生和技工院校高级工,在航空港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无法享受上述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以本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航空港区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每套房屋2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重大的人才集中购房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关于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和产业人才购房

  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航空港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经郑州市、航空港区认定的产业人才,在航空港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高总购房款2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组织人社局、建设局、财政局

  二、支持青年人才购房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生和技工院校高级工,在航空港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对无法享受上述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以本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航空港区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每套房屋2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重大的人才集中购房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组织人社局、建设局、财政局

  三、支持重点企业员工购房

  对在航空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重点企业员工(可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发放购房奖补,奖补名额由管委会根据企业贡献等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名额分配由企业自行组织。奖补标准:每套房屋补贴5万元,分别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网签后补贴2万元、网签1年后补贴2万元、网签2年后补贴1万元。

  责任单位:重点企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专班、建设局、财政局

  四、支持军人军属购房

  现役军人和持有退役军人优待证、消防救援证件的人员在航空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可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建设局、财政局

  五、支持团购商品住房

  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在航空港区团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给予团购补贴。其中,对同一单位在30日历天内组织在同一项目新购5套(含)以上住房的,按2万元/套标准补贴;新购10套(含)以上的按3万元/套标准补贴;新购30套(含)以上的按5万元/套标准补贴。单套住房网签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额外给予1万元/套的补贴。

  责任单位:建设局、财政局

  六、给予购房税收补贴

  对在航空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网签后3个月内完成契税缴纳的,由区财政按照已缴契税50%的比例给予购房契税补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在航空港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财政局、第一税务分局

  七、提升教育入学保障

  提升教育支出在财政公共预算支出的占比,加快推进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质量提升,强化商品房小区的教育配套。区财政根据上级奖励金额按照1:1比例等额配套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奖励资金,提升转移人口子女入学接纳能力,保障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在航空港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人,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户口簿、网签备案合同不撤销声明等材料,可在航空港区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手续。教育部门将根据招生入学政策分类有序录取。

  责任单位:教育卫生体育局、财政局

  八、其他事项

  以上政策除第一款外,其他条款可以叠加享受,但单套房屋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申请人须一次性申请所有补贴。补贴范围不包含已实际销售未网签的房屋,不包含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也不包含以企业和单位名义购买的住房。享受上述各类补贴的房屋一旦签订购房合同,不得随意注销,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注销合同的,购房人需退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4年9月30日。相关政策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29日